关于做好毕业生苏北就业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29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120

各二级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20〕7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请各二级学院、各班级全方位多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一、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各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 (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偿标准

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

我校高专三年制毕业生补偿三年学费,高职五年制毕业生补偿四五年级学费。

三、补偿政策实施范围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 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一)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 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 (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各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二)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 (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三)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四)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 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五)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挟”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资格申请

(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 (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要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就业单位变动申请 

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五、资金拨付申请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一)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本人签字确认。

(二)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附件1.苏教助函〔2020〕7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苏财规〔2015〕4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附件3.苏教助中心(2016)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和审核流程》的通知

附件4.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附件5.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

附件6.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附件7.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

附件8.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

附件9.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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